蘇州一高校台中電器批發商因市民在操場被撞傷賠6萬,有學校關閉操場躲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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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操場,平時不少周邊市民喜歡在這裡跑步鍛煉身體。現代快報 圖
2016年7月,蘇州市民馬某在離傢不遠的一所大學的操場上跑步時,被正在附近踢球的朱某踢到瞭左腹部,導致脾破裂,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殘疾。馬某為此起訴朱某與學校。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撞人者朱某擔責6成,賠償17萬餘元;學校擔責2成,賠償近6萬元。消息一出,立即在網絡上引發爭議,很多網友為學校叫屈:這樣的判決合理嗎?以後哪傢學校的操場還敢向社會開放?2月26日,現代快報記者前往事發現場瞭解情況,並咨詢相關律師,律師表示學校承擔責任後可向撞人者追償。
市民在操場跑步被撞傷,學校被判擔責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年近花甲的蘇州市民馬某像往常一樣來到離傢不遠的一所大學操場跑步。離他很近的跑道內部紅土區域,有幾個年輕人正在踢球。突然,一個小夥子(朱某)在背向馬某跑動接球時,右手手肘撞到瞭馬某的左腹部。後經醫院診斷,馬某為脾破裂。當晚,馬某進行瞭脾切除術。經司法鑒定,馬某構成八級殘疾。
出院後,馬某將朱某與上述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各項賠償共計近30萬元。
近日,蘇州虎丘法院審理後認為,撞人者承擔60%的責任,賠償瞭17萬餘元,學校方面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近6萬元,馬某自行承擔20%。
網友擔心學校以後不敢向社會開放操場
“學校操場對外開放,卻惹來官司,如果不對外開放,他連跑步的地方都沒有。”事情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不少網友的熱議,像網友“胖胖的辛德瑞拉”這樣為學校“叫屈”的不在少數。網友“閃靈”說,“學校是辦好事,卻還得搭錢。”有網友不由發問“這樣的判決合理嗎?以後哪傢學校的操場還敢開放?”
該校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老師也稱,“發生這樣的事情確實覺得有點‘冤’。”但他認為,受傷事件是“偶發”情況,學校並不會就此關閉操場。
現代快報記者搜索網絡發現,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個例,在一些地方,有學校本來已開放操場,但由於“麻煩”不斷,又將操場緊閉。
學校無警示標志也未對不當行為阻止
2月26日下午,現代快報記者來到涉事學校,隻見操場外圍是橢圓形跑道,內部是長方形綠茵場,位於橢圓形兩端、連接綠茵場與跑道的則是紅土區域。由於學校尚未開學,操場上幾乎沒有人運動。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文書瞭解到,此起事故發生於2016年的暑假期間。朱某繳納費用(10元/人/次)後,與同伴進入操場踢球,但因綠茵場地已被他人占用,他便與同伴在紅土區域練習、遊戲。馬某系免費進入操場跑步。而涉案大學有明文規定:場地保持專用。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海蘭在該法律文書中指出,足球運動是一項速度較快、競爭激烈的對抗性運動,對場地有較高的要求,朱某對此應為明知,卻仍在與跑道緊密相連的紅土區域踢球,而事發時正處於暑假傍晚,跑道上運動、休閑的人員本身較多,更增加瞭意外事故發生的風險;並且,其在接球過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動、接球後迅速轉身,對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員的風險放任不管,因而對於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故其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涉案大學作為操場的管理人,按照國傢規定將校內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本無不妥,適當收取費用也無可厚非,但紅土區域並非綠茵場地,不能作為足球場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處設置警示標志及警示用語,又未對朱某等人的不當行為加以糾正及制止,因而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馬某作為成年人,對周邊環境的潛在危險本應有一定的預判能力,因而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遂綜合各種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學校承擔責任後,可向第三人追償
26日,現代快報記者就此案的判決結果致電江蘇立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倪立,他表示,學校方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是公共安全保障的義務人,不管是踢球的人,還是跑步的人,在無形中都在接受學校的管理,同時也享受學校的安全保護,學校理應盡到安保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倪立認為,學校雖不屬於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但作為公共場所性質類似,都有大量的人員流動,在學校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且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不過,倪立同時指出,由於實際侵權人並不是學校本身,在一定情況下,學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倪立說,該判決也提醒督促學校這樣的公共場所、人員聚集之地必須做好相應的危險提示並且進行更為完善的人員、安保管理,提高自身的風險意識,即便是免費開放,也應當將安全保障放在首位,不僅僅是為瞭避免類似的責任,也是為瞭給老百姓一個實實在在安全的鍛煉環境。
(原題為:《高校開放操場,市民受傷卻要賠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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